一、綜合布線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
綜合布線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和規模,應根據監理合同約定的工程類別、規模、內容、技術復雜程度、實施工期和施工環境等因素確定。
監理單位應在監理合同簽訂后將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、人員構成及對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書面通知業主單位。
二、監理設施
1.監理單位為監理機構配備的設施
監理機構根據監理工程類別、規模、技術復雜程度,按監理合同的約定,配備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設備和工具等。
2.業主單位為監理機構提供的設施
業主單位應為監理機構提供以下設施。
(1)業主單位應按監理合同的約定,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辦公、交通、通信、生活等設施。
(2)監理機構應妥善保管和使用業主單位提供的設施,在完成監理工作后交還業主單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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