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底光纜因其放置位置的特殊性, 在選用上也有特殊的要求,如防水性。防腐蝕性等等。
一、規格選用原則
①河床穩定、流速較小但河面寬度大于150 m的一般河流或季節性河流,應采用短期抗張強度為2000 N的鋼絲鎧裝光纜。
②河床不太穩定、流速大于3 m/s的河流或主要通航河道等,應采用短期抗張強度為4000 N的鋼絲鎧裝光纜。
③河床不太穩定、沖刷嚴重的河流,以及特大河流應采用特殊設計的加強鋼絲鎧裝光纜。
二、水底光纜線路的過河位置
水底光纜線路的過河位置,應選擇在河道順直,流速不大,河面較窄,土質穩固,河床平緩,兩岸坡度較小的地方。不應在以下地點敷設水底光纜:
①河道的轉彎處;
②兩條河流的匯合處;
③水道經常變更的地段;
④沙洲附近;
⑤產生漩渦的地段;
⑥河岸陡峭、常遭猛烈沖刷易塌方的地段;
⑦險工地段;
⑧冰凌堵塞危害的地段;
⑨有拓寬和疏浚計劃的地段;
⑩有腐蝕性污水排泄的水域;
⑩附近有其他水底電纜、光纜、沉船、爆炸物、沉積物等區域,同時在碼頭、港口、渡口、橋梁、拋錨區、避風處和水上作業區的附近,不宜敷設水底光纜,若需敷設時要遠離500m以外。
三、水底光纜的最小埋設深度
①水深小于8 m(指枯水季節的深度)的區段,按下列情況分別確定:
·河床不穩定或土質松軟時,光纜埋人河底的深度不應小于1.5 m;
·河床穩定或土質堅硬時不應小于1.2 m。
②水深大于8 m的區域,一般可將光纜直接放在河底不加掩埋。
③在沖刷嚴重和極不穩定的區段,應將光纜埋設在變化幅度以下。如遇特殊困難,在河底的埋設不應小于1.5 m,并根據需要將光纜作適當預留。
④有疏浚計劃的區段,應將光纜埋設在計劃深度以下1.01Tt或在施工時暫按一般埋深,但需將光纜作適當預留,待疏浚時再下埋至要求深度。
⑤石質或風化石河床.埋深不應小于0.5 m。
⑥水底光纜在岸灘比較穩定的地段,埋深不應小于1.5 m。
⑦水底光纜在洪水季節會受到沖刷的地段或在土質松散不穩定的地段,應適當增加埋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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